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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姑教育公益基金

已募善款:¥0.00
基金编号:00000002
爱心人次:0
成立时间:2022-07-01
余额: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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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助学金

助学金于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学习,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助学金自2022年起行,与学年设置同步,每学年评定1次,分两学期发放。

1.助学金申请对象及条件:

1资助对象为在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在籍在校学生,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因遭受自然灾害重大疾病、意外事件等突发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2勤奋学习,积极上进生活俭朴;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热爱家乡,遵纪守法。

2.助学金数额标准、方式

1一至六年级每学年1600元/人,分两学期发,每学期发800元/人;

2七、八、九年级每学年2000元/人,分两学期发,每学期发1000元/人。

3. 助学金申请和评审时间:助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定每年7月1日起受理申请,当年8月31日前完成

4. 助学金申请评审流程及打卡安排

1学生向所在学校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连续申请),并提交附件1中的《宿松县慈善总会•九姑教育公益基金助学金申请表》(下文简称“《申请表》”);

2各学校在每年7月20日前将《申请表》汇总至九姑乡教育管理办公室;

3九姑乡教育管理办公室在每年7月25日前将所有《申请表》发送给本教育公益基金;

4根据《申请表》所反映的信息,本公益基金助学金评小组实地考察和核实申请人的情况;

5助学金评小组核实所有申请人的情况后,在每年8月25日前确定受资助的学生名单;

6助学金评小组将最终名单和材料上报给宿松县慈善总会,由宿松县慈善总会于每年8月31日前再次审核确认并公示

7) 受资助学生名单最终确定后,宿松县慈善总会每学期打款一次给受资助学生指定的银行账户,打款不晚于每学期的9月20日和3月20日。

二、奖学金

 奖学金用于奖励成绩优秀、表现良好的学生鼓励学生勤奋学习。 奖学金自2022年起实行,与学年设置同步,每学年1次。

1.奖学金对象:

设立奖学金等级一、二、三等奖获得者。具体为:设立奖学金的年级有五、六、七、八九年级。每一个年级的奖学金均在全乡范围内评定,不针对具体某个学校设立奖学金每个年级的奖学金均设立一、二、三等奖,一等奖3名、二等奖4名、三等奖5名。如果按总成绩排名且出现总分相同,那么会根据此类特殊情况增加相应名额奖学金获得者要求遵纪守法、勤奋诚实、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

2.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同等条件下获得省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学生优先;

5)认真履行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赋予学生的义务。

2. 奖学金奖励标准:

年级

一等奖奖金数额

二等奖奖金数额

三等奖奖金数额

五、年级

500

400

300

、八年级

600

500

400

九年级

700

600

500

3.奖学金的评方法:

 奖学金所依据的评定条件为学生每学年的两个学期期末考试总成绩,总成绩所包含的学科会随着年级的不同有所不同,具体依照九姑乡教育管理办公室和各学校的实际操作。

计算学年总成绩时,第一学期期末成绩占比40%,第二学期期末成绩占比60%,即学年期末总成绩=第一学期期末成绩X40%+第二学期期末成绩X60%。

小组具体负责奖学金评工作。

4. 奖学金评流程及打卡安排

1奖学金评工作在学期期末考试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2奖学金小组7月核查确定各年级一、二、三等奖的获奖学生名单。九姑乡教育管理办公室7月25日前将各年级的获奖评审材料(学校盖章)、获奖学生信息(含学生接收奖学金的银行账户信息)提交给本公益基金;

3本公益基金将获奖评审材料、获奖学生信息7月30日前报宿松县慈善总会审核;

4宿松县慈善总会审核后,8月15日前,本公益基金制作奖状送达给获奖者,宿松县慈善总会将奖学金打到获奖学生的银行账户。

三、组织实施

本公益基金由石华力、曾继红担任联席会长,项冰同志为副会长负责日常工作,增设副会长将根据基金会的发展需要再行商定本公益基金委托乡教育管理办公室协同实施,成立公益金小组,公益金评定小组成员由乡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新安初中分管负责人、周应海老师、九姑中小分管负责人、社会公益人士石琪组成,小组全面负责助学金、奖学金评定工作。助学金奖学金的评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杜绝弄虚作假。如被发现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撤销申请资格或受资资格并收回已发放的金。

 

实施办法解释权归宿松县慈善总会•九姑教育公益基金。

实施办法于2022年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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